
春节假期刚过,朋友圈里除了晒团圆饭、晒旅游照的,还有不少人晒出了加班通知。有人抱怨,有人却偷偷算了笔账——如果整个春节都加班,这收入还真不少。
人社部最近又重申了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标准,但评论区里,一条老问题依然被反复问起:“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300%工资,怎么到处都说是4倍?是不是企业在忽悠人?”
还真不是。
这个“误解”,恰恰是很多人少拿加班费的根源。
先说结论:正月初一、初二、初三这三天,如果你在加班,实际拿到手的应该是4倍日薪,不是3倍。
为什么明明是“300%”,却变成了4倍?问题出在“带薪”这两个字上。
法定节假日本质上是“带薪假日”。什么意思?就是你哪怕在家躺着、出去玩了,公司也得付你这一天正常的工资。这1倍,是你本来就应该拿的。
现在你加班了,放弃了休息,法律规定企业要在“正常工资”之外,再额外支付300%的加班工资。
看清楚,是“额外支付”。
1倍正常工资 + 3倍加班工资 = 4倍。
所以,法定节假日加班,你实际到手的钱,是你平时日薪的4倍。这不是企业大方,这是法律规定的底线。
很多人觉得自己拿的是3倍,是因为把“日薪”理解错了。比如月薪6000元,按每月计薪天数21.75天算,日薪约275元。如果春节加班,有人发现公司只多给了825元,加起来当天总收入1100元,正好是日薪的4倍,没问题。但如果公司告诉你“3倍就是825元”,然后把那1倍正常工资算进去,最后给你1100元——这就对了。怕就怕,公司直接把825元当总数发给你,那你就被坑了整整一倍。
这1倍的差额,不是数学游戏,是真金白银。
更值得留意的是,春节假期不是七天都一样。正月初一、初二、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,适用4倍规则;而除夕以及初四到初七,属于休息日调休,加班不适用这个算法。休息日加班的补偿方式是:安排补休,或者支付200%工资。而且这200%是直接按日薪的两倍算,没有“带薪”那一说——因为休息日本来就不带薪。
所以同样是春节加班,初一和初四,差了整整一倍。
人社部这次重申,其实也是在提醒所有劳动者: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,不是“可给可不给”的福利,而是刚性权利。但现实中,很多企业要么含糊其辞,把4倍说成3倍;要么干脆用调休打发你。而在法定节假日,调休是违法的——企业必须付钱,不能用补休替代。
有人可能会想:为了几百块钱跟公司计较,值得吗?
这个问题不妨换个角度想:如果你在法定节假日工作,公司占用的是你法定休息权,这不是普通的加班,是法律明确保护的“不可替代”的时间。用钱补偿,是唯一合法的方式。放弃这笔钱,表面看是“大度”,实际上是在模糊一个本不该模糊的界限。
更何况,这根本不是几百块钱的事。
以月薪1万为例,法定节假日加班一天,4倍日薪就是1839元。如果你整个春节三天都加班,光这三天就能拿5500元左右。这不是“多几百”,是接近很多人半个月的工资。
这不是一笔可以轻易忽略的钱。
当然,法律归法律,现实归现实。很多人不是不想维权,是不敢、不会、嫌麻烦。但你至少可以做一件事:搞清楚自己该拿多少。当你明确知道“今天加班我应该拿4倍工资”时,你就有了一杆秤。公司少给,你可以问;公司不给,你有依据;公司拿调休糊弄,你可以直接说:法定节假日,不调休,只付钱。
人社部这次重申,不是新规,只是提醒。但每一次重申,都是在帮劳动者校准这把秤。
最后说个容易被忽略的点:如果你的月薪里本来就包含了“固定加班费”之类的打包项目,要看清楚公司是怎么拆分的。有些企业会把法定节假日的1倍正常工资藏在月薪里,然后只额外给2倍,凑成3倍。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。法定节假日的“带薪工资”是独立存在的,不能提前“预支”,更不能通过薪酬结构的设计来冲抵。
春节加班,是牺牲了与家人团圆、给自己放松的时间换来的。这笔钱,不是额外的恩赐,是你应得的对价。
拿对,拿足,不是贪心,是权利。
你不是在跟公司“讨价还价”,你只是在确认——法律写的那行字,也适用在你身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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